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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刘**。在我坐月子期间,因照顾孩子问题与婆婆产生矛盾。被告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根本没有任何交流,被告家里处理问题的方式也比较过激。2015年1月底,我就带着孩子回我娘家居住。2015年5月24日,被告和他父母、姐姐到我父母家要东西并砸门,我们当时就报警了。2015年6月1日,被告在天津**法院起诉我要求返还借款。因为经济问题,我与被告也多次发生纠纷。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随我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夫妻生活中有争吵是很正常的,在原告怀孕期间,为了便于照顾原告,我还搬到原告父母家居住。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1月底,原告无故离家,我曾经去原告父母家接原告,但原告不给开门,我也去找过居委会要求协调解决。2015年5月24日,我们去原告家拿东西的时候敲门声音大了,原告家就报警了,我与原告没有矛盾,只是与原告父母有矛盾。我在河**法院起诉原告返还借款,是原告婚前向我的借款,因为快到诉讼时效了我才起诉的,与感情无关。双方分居期间,我一直通过电话、短信让原告和孩子回家居住,我对原告仍有感情,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且我们还有一个七个月大的孩子,我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2013年年初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刘**。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婚生子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底,原告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6月,刘**在天津**民法院起诉郑**要求偿还借款,致使郑**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互相不够理解所致。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且孩子尚幼,考虑子女,也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子女利益,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主动作好和好工作,改正不足,遇事多与原告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好与原告父母的关系,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与原告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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