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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经常吵架甚至打架。2014年5月份,双方因琐事再次吵架,双方各自回到父母家居住并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2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任**辩称,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原、被告自恋爱以来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和公婆的关系也相处得很好。原、被告相识恋爱两年才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很好,互相也很了解。2014年5月份,原、被告确实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了争吵,但是并没有到离婚的地步。被告不知道原告为什么搬离婚房,也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到法院起诉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2月,原告搬离双方婚后居住房屋,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两年的自由恋爱,最终选择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是深厚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原、被告的矛盾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一些家庭琐事,并无原则性问题。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对此原、被告均应正确对待。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挽回婚姻,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原则,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在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给予对方更多的信任,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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