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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