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我与被告婚前就因故产生了较大分歧,但由于我母亲的强势干涉,所以××××年××月××日我草率与被告在天津**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婚生一女杨**。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且是在家长严重干涉下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一直争吵不断,双方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不仅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的义务,还时常在我朋友面前诋毁、污蔑我,严重干扰了我的工作和生活,并且被告长期住在其母亲家,我们分居已经满两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我与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杨**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的,恋爱五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女杨**,我们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4月22日我们还一起去台湾旅游。旅游回来后,我发现原告有了婚外情,但为了这个家庭、为了孩子、为了我们多年的感情,我和我婆婆找过第三者鲍*,让她与原告分手,可是鲍*无动于衷仍然与原告来往,为此我们还报过警。综上,为了家庭、孩子以及多年的感情,我还是希望不离婚,希望原告能够回归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8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女杨**。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准其与被告离婚;判令双方婚生女杨**由其抚养,抚养费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的感情很好,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以及多年的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珍惜双方的夫妻情意,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被告今后多关心体贴原告,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