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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魏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魏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曲*,被告魏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6日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魏二×。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子女出生后,被告及其被告家人对原告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被告对原告缺少关心照顾,使原告身心俱惫,于2014年1月14日搬回娘家居住,持续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愿意挽回这段婚姻关系,但事实上,被告在之后的半年时间里没有积极挽回婚姻,依然对婚生女不管不问,双方矛盾更加尖锐。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请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一×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好,经亲戚介绍与原告相识,经过两年时间才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互相关心,生活温馨,后生育女儿,原告陈述的被告关心少等情况不存在,原告生完孩子回娘家被告也去看望,每天打几次电话问候。被告对原告很信任,将工资交给原告。双方没有大的矛盾,有和好的可能。虽然原告曾起诉离婚,但没讲到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被告愿意作出努力,与原告沟通,达到互相谅解,与原告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魏二×。婚前,原、被告关系较好。婚后虽有细小矛盾,但夫妻关系尚可。原告于婚生女出生后满月的2014年1月14日开始携女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8月18日来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否认夫妻感情已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愿做和好努力。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有细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愿做和好努力,原告亦应顾及以往的夫妻情义,与被告共同努力,协调好夫妻关系,顾及幼小子女的成长,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韦**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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