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王**于2015年5月13日起诉被告许**离婚,2015年6月4日申请撤诉,同**本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起诉。2015年6月4日,原告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案件,原告王**撤回起诉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间间隔尚不足六个月,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发生,故原告王**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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