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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辛**与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及委托代理人张*、张*,被告武**及委托代理人李*、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辛**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8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对原告经常无端猜疑、制造事端,而后甚至发展为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造成了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原告对被告忍无可忍,已于2014年5月20日起与被告分居,并在同年7月第一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双方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武**辩称,我们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原、被告现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我们双方均为再婚,我非常珍惜我们的感情。我因原告出轨打过原告,虽然原告出轨是件难堪的事情,但现在社会容忍度已经很高了,这件事情已经慢慢平复了。我希望我们双方有一个缓冲的时间,让时间把这件事情消化掉。我非常珍惜我们之间的感情,基于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多次发生过矛盾。2014年3月18日、2014年5月3日,双方均在家中发生冲突,原告、被告分别在两次冲突中受伤,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宁园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均派员出警予以处置。原告曾于2014年7月来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397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对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自2014年5月20日起分居生活。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尚可。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的主张,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与其在(2014)北民初字第3978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该判决书已经对相关事件予以定性,本院不再赘述。对于双方是否分居,双方存有争议,纵观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本院对原告自2014年5月20日起双方分居生活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双方虽发生过矛盾以致关系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再次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辛**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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