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我大打出手。双方自2015年5月8日分居至今。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我与被告于2008年在工作中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5年5月8日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应加强交流和沟通,通过双方的努力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