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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委托代理人张**、左**,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6月1日分居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彭**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没有想到原告会提出离婚,感到很突然,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我与原告感情很好,现不同意离婚。我以后多关心照顾原告,多与原告沟通,改正自身缺点,希望与原告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6月1日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固执离婚,被告应主动作和好工作,改正不足,遇事多与原告商量,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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