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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朱**。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因被告父母参与导致家庭危机愈演愈烈,直至2014年5月1日被告父母带走被告及朱**回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6月27日,被告曾向天津**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当时表示同意离婚。后被告因担心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418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撤诉。自被告撤诉至今,双方感情并无和好可能。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判令婚生子朱**由被告抚养;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孩子也很小,而且孩子还在哺乳期。我们两个婚前婚后感情都是很好的,我们的孩子叫朱**,是朱一×与陈**的意思,寄托了我们俩的爱和希望,如果我们感情不好,不会给孩子起这个名字。再有,我之前提起诉讼离婚,是想让原告跟我道歉,因为原告当时打我了,经过这段时间的反思,我觉得我们还是有感情的,我愿意和他继续共同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被告陈**于2010年4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朱**。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5月1日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朱**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并且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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