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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范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范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常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经网络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范**,婚后二人经常为琐事争吵,2014年7月2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无故对我实施殴打,致我多处受伤。自2014年9月起,我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居住。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范**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范**,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石**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被告范**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在共同相处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处理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和纠纷,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家庭中,给予家人更多的关爱,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意,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坦诚相待,妥当处理好家庭生活琐事,夫妻和好有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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