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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门××、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现4周岁,被告婚后长期吸毒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原告进行身体伤害,对原告及孩子造成无法挽回的身心伤害,因被告的严重过错,现造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们俩以前感情特别好,还有考虑到孩子,我不同意离婚。我进戒毒所以后,我想明白了,认识到自己错了,我会好好改正。出去后我肯定不会再沾这些东西,不会这样了,我会对原告好,我会好好改正,不会再犯错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刘*×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刘**。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吸毒产生矛盾。2015年2月6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3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北公(墙)强戒决字(2015)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刘*×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该决定书载,刘*×自供其于2011年1月开始以冰壶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安非他明,2011年12月,因吸毒被公安和平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9月,因吸毒被公安红桥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4月因吸毒被公安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仍复吸毒品,现已达到每隔半个月吸毒品一次的程度。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持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但被告婚后有吸毒恶习,因吸毒多次被天津市公安局强制戒毒,致使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坚持离婚,双方感情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双方子女抚养问题,因双方婚生子刘**年龄尚小,被告刘*×现被强制隔离,刘**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刘**随原告李**生活为宜。因原、被告现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存款,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无收入来源,子女抚育费暂由原告自担。关于被告主张双方有共同债务问题,因涉及他人利益,可另案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原告李**与被告刘一×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刘**随原告李**生活,子女抚育费由原告自担;

三、双方住房问题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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