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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二×。夫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在夫妻双方与朋友共同投资经营×××牛肉面后,因财务问题双方经常发生分歧。且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并提出不公平的离婚协议,要求原告签署,原告一直想与被告协商离婚协议问题,但被告态度强硬,要求原告签署其拟定的离婚协议。并为此在原告父母家大吵大闹,将原告母亲推倒在地,将原告衣服撕碎。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矛盾重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牛**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虽然我们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救,但是每当看到孩子的眼神,我不忍心拆散这个家庭,不能让孩子从小失去家庭的完整,失去父爱,我不仅是一个妻子,还是一个母亲,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牛**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王二×,现为天津市**第×小学学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5月16日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8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双方能够和好,双方一起生活多年,只是缺少一个冷静的过程,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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