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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孙**,现已成年。我们双方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没有共同语言,故2008年开始分室居住,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无奈2013年和2014年我先后在贵院分两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但是均被贵院驳回离婚请求。在第二次判决被驳回之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报警。故现再次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们也没有分居生活,还住在一套单元内,只不过偶尔分室居住,偶尔不分室居住。我和原告平时感情还可以,一起买菜做饭吃饭,我也给原告打扫卫生,上周还洗的床单和被套。前些日子我婆婆去世,我还帮助原告操办丧事,在婆婆去世期间,原告说牙疼,我还给他找的止疼药,并给他熬小米粥蒸鸡蛋羹。我希望法庭能够驳回原告诉请,我今后会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不吵架,争取互相谅解。最后,我不同意离婚还有一个理由是因为我们的孩子现在大了,面临婚姻大事,我希望能够和原告共同操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88年10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孙**,现已成年。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另查,原告曾于2013年、2014年分两次在本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分别于2013年6月19日、2014年2月17日以(2013)北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2014)北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2014)北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近20余载,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系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关于原告表示双方于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一节,因庭审中原告自认双方是在一套单元房的两间房屋内居住,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表示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主张,本院难以认定。今后,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在夫妻相处中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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