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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与闫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井**诉被告闫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及被告闫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井**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河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闫二×。被告婚后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被告曾多次谈及离婚,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现已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来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双方离婚后不得损毁对方名誉,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闫一×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经过三年的恋爱后结婚,感情基础比较好,婚后感情也很好,并生育一子。我和原告在生活中确实有争吵,但是没有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自2000年相识,2004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闫二×。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支出等原因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5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牵涉到子女成长、教育以及社会和谐、安定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由同学发展为恋人,继而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缺乏沟通等产生矛盾,但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被告亦当庭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故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故应以不离婚为宜。原告应给予双方重修感情、改善关系的机会,被告亦应加倍珍惜这次机会,正确认识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努力改正自身不足,积极寻求化解家庭矛盾的最佳方法。维持家庭长久美满比组建家庭更需要双方用心付出,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的矛盾,齐心协力经营家庭,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井**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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