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赵**诉被告刘**离婚一案中,于2015年7月6日向被告刘**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刘**同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北双庙村2区6排4号,且被告在此处居住已满两年,本案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因此申请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被告刘**的户籍地及居住均为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北双庙村2区6排4号,且已居住两年,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
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