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吴**。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4年底分居至今。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梁**辩称,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吴**。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4年底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今后双方应加强交流和沟通,通过双方的努力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