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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3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儿子马*×。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脾气秉性不合,被告经常指使我,我没有自主权。双方婚后因琐事经常吵架,双方家庭也介入帮我们双方调和,由于长期的吵架,我精神高度紧张,感觉生活压力很大,有时会有厌世的心理,我曾因休息不好而导致失眠,因心脏不适多次去医院就诊。我父亲是一个残疾人,我是单亲家庭,我需要两个人互相帮助、支持,但被告没有给我帮助、支持,还多次不允许我给我父亲予以经济帮助。我与被告于2015年3月6日正式分居。我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准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马*×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孩子现在才1岁零1个月,我们婚后至孩子出生前感情很好,在孩子出生后经常发生争吵,多数是因为孩子而争吵,双方缺乏沟通、体谅,有时我会强势,以后我会控制情绪。我在生活上很关心原告,过年时我还给原告添置衣物。孩子出生后,我有时带孩子在娘家居住,有时带孩子回婚房居住,我认可2015年3月6日和原告分居至今,我们之前有过争吵,我还受到过肢体冲突。但我认为我和原告的感情还可以,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日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马*×。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过矛盾。双方自2015年3月6日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被告今后多关心体贴原告,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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