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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发现被告长期酗酒,酒后经常对我进行辱骂、殴打。2012年7月中旬,被告酒后再次殴打我,导致耳膜穿孔。被告对我的长期辱骂、殴打已经属于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任**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偶尔因为琐事有争吵。我是经常喝酒,但每次并不多喝,更谈不上酗酒。原告所述我酒后对其辱骂、殴打不属实。至于原告所述2012年7月中旬那次打架,是因为我说了原告不干家务,她不高兴并摔、砸东西,我制止她时在相互揪打中碰到她耳朵。虽然我们平日有口角,但都是因为生活琐事,并无原则问题,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春节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琐事产生过矛盾。2015年5月9日,因琐事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并表示能够戒酒。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无原则问题,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被告表示能够戒酒,原告应对被告增强信心,并给予帮助,不应执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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