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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生活理念不同,婚后感情一直不融洽。被告不做家务,也不会料理家务。双方性格不投,夫妻之间说话很少,也说不到一起。被告在婚前向我隐瞒了病情,由于她的原因我们至今也没有生育子女。我与被告于2013年10月正式分居,我到我母亲家居住,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来往。我曾两次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均驳回了我的离婚请求。我听说被告曾两次撬过家里的门,不知被告何*。我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我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原告说我不会做家务是属实的,但原告离家后,我已经开始学做家务,学着节约了。我婚前做过检查,一切都正常,可以生育。有一次我去看妇科,医生的意思是让我们双方都去医院做检查,但原告不同意。原告讲我撬过三戒里21门206号房屋的门,一次是我在家中做卫生,出门倒垃圾,没有带钥匙,风把门碰上了,我就给原告打电话,原告并未管,我就又给我母亲打电话,后我们找开锁公司开的门。还有一次,是我上夜班,钥匙锁屋里了,门给带上了,只好找人撬的门。我认为原、被告是自行相识、恋爱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双方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8日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未育有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10月来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3)北民初字第556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4年7月再次来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再次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被告今后多关心体贴原告,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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