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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相识,2000年建立恋爱关系。××××年登记结婚,2006年11月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子赵**。我和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是自孩子出生后,我们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此外,因夫妻生活问题矛盾加剧,被告动手打我,最为严重的是在今年1月11日,被告将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我为此报警。我现在认为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赵**随我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和原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我对她的感情自始至终没有改变过,我为了原告,牺牲了很多。2015年1月11日,我中午和原告的父亲喝了点酒,有点喝多了,所以才出现了与原告发生纠纷的情况。现在我对此事非常后悔。希望原告能够给我一个机会,今后我不再喝酒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赵**。原、被告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1月11日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已经共同风风雨雨生活十余载,说明双方感情基础较为深厚。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今后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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