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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和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陈二×。双方婚初感情较好,但之后由于被告母亲对我们婚姻的干涉,使得夫妻矛盾不断,加之被告对我父母态度冷漠,最终导致矛盾难以调和。2012年4月,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8月被告曾起诉我离婚,后撤诉。2013年11月,我曾来院起诉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拒绝离婚,贵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判决下达至今被告未有丝毫缓解夫妻矛盾的表示。总之,我与被告在出现矛盾后均不能妥善解决,至今分居生活已两年多,符合法定离婚事由,且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于河北区胜利路昌海公寓6-26-402房屋及比亚迪汽车一辆),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2013年8月份我确曾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经同事及父母的劝说,撤回起诉。2013年10月,原告起诉我离婚,当时考虑女儿正处于青春期,不希望女儿受到我们离婚的影响,我未同意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女儿的成长,孩子仍处于青春期,为了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所以我不同意离婚。这么多年我与原告因性格不同而产生一些小矛盾,这在夫妻生活中是难免的,矛盾也都是可以化解的,现我与原告还有感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没有到非离婚的地步。我以后会好好的维持这个家庭,会一如既往的与原告好好生活,双方无原则性的问题,我会与原告加强沟通,化解小矛盾。虽然现在我对家庭付出较多,既要在外工作,又要在家照顾孩子,但今后我仍然会多为家庭尽义务。孩子是由我娘家带大,现在上初中二年级了,一直都是在我身边生活,我养了她14年,我不可能不适合照顾孩子,孩子愿意随谁生活,应该询问孩子的意见。至于双方争执的房产,实际是我母亲单位分的房产,原告对此也是清楚的,但是法律上只认可房产登记权利人。因争执房产是我母亲的房产,现在我母亲主张我们给予她一定的补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陈二×。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8月,被告曾来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诉。2013年11月,原告来院起诉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3)北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同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诉称为由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抗辩理由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婚初感情较好。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为琐事产生矛盾,但在夫妻生活中是在所难免的,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改善与原告的交流方式,遇到问题要学会妥善沟通、处理。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也未彻底破裂,且双方婚生女正处于青春期,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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