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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崔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崔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崔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我与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没有共同爱好和经历,所以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崔**,孩子出生后,由于双方的价值观不能有效达成一致,所以经常因小事争吵。我一心一意的照顾家庭、孩子和老人,可是被告却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他不仅不负担日常家庭开支,而且还经常因经济问题与我争吵,双方吵架后被告便离家,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另外,在对待双方老人问题上我们也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我主张定期前去探望,而被告不但不支持,还与我发生争吵。综上所述,我对被告的种种行为实在忍无可忍,我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子崔**随我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一×辩称,我与原告是离婚后又复婚的,而且复婚后双方又生育一子,现在孩子还小才一岁半,如果我们离婚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况且我与原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我认为我们双方还能继续一起生活,为了给孩子营造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2002年11月30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未育有子女,2008年1月15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天津**民政局协议离婚。××××年××月××日原、被告重新登记结婚,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崔**,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另查,2014年5月16日原告韩**曾向天津**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7月7日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韩**的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判令双方婚生子崔**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并无原则性矛盾,双方还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离异后又复婚的夫妻,且复婚后又生育一子,由此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现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珍惜双方多年的情意,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被告今后多关心体贴原告,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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