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自2011年8月被告把我赶出家,我们分居已经将近4年,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只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放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2011年是原告自愿离家,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杨**。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1年8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另查,原告曾经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判决驳回了离婚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且结婚近30年,感情基础十分牢固。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是对于对方的不信任所致,由此可见,在日常的生活中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加强沟通,完全有可能化解双方的矛盾。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通过双方的努力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