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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谈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谈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谈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和被告于199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谈二×。我和被告婚初感情还可以,但是2006年之后,我们就经常闹矛盾、冷战,夫妻感情在长期冷处理中消磨殆尽。被告个性粗暴,遇事从不和我商量,自作主张,对我从不关心,且不主动给我生活费。我们之间经济独立,我带着孩子勉强维持生计,双方自2008年之后一直分居生活。为了孩子,我委曲求全,2014年孩子高中毕业,我和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是未果。现我认为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我们之间的夫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谈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讲的情况部分属实。我确实不会沟通,处理事情比较急躁。但是我和原告之间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告诉状中所讲我对她不够关心,是这样的,我们孩子患有癫痫病,我本身患有糖尿病,经济压力比较大,每天在外面忙碌之后,回家很累,我本身希望有人能够帮帮我,所以我忽略了对原告的关心。关于原告所讲我不给她生活费的事情,我和孩子都要看病,再加上日常开销,我没有额外的钱能够给原告。去年孩子上大学,我还在平安银行贷款20000元,截至目前还剩大约10000元贷款没有偿还。此外,我不同意离婚还因为我们孩子性格软弱,曾经有过两次自杀未果的情况。今后我会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多关心体贴原告,弥补自己之前的过失,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谈二×。原、被告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已经共同风风雨雨生活二十余载,说明双方感情基础较为深厚。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关于原告所述其与被告自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一节,因庭审中原告承认其与被告是在一套房屋的两个居室居住,被告虽认可该居住状况,但是表示之所以分房居住是因为房屋面积狭小所致,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庭审中表示被告有性功能障碍一节,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及难以治愈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今后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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