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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李**。被告登记结婚后就没有正式工作,偶尔出去录像,没事就在家里上网打游戏。2013年11月份被告找到工作后,也没向家里交过钱。双方因琐事意见不合后,被告就大发脾气、恶语相加,摔东西、砸手机,甚至辱骂原告父母。因原告不同意被告买摩托车,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无奈,只能出资购买,但购买后使用率极低,还要交纳存车费和维修费,给本不宽裕的生活平添一笔开支。我曾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没有答应,并迅速把工作辞了。李**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2015年1月19日,被告趁原告母亲一人带孩子外出,把孩子抢走,并将原告母亲摔倒在地。原告母亲以为碰上了拐骗儿童的犯罪分子。原告报警后,通过警察联系才知道孩子在被告处。被告长期的过激行为给原告心里造成极大的阴影,已无法承受。被告一直未尽丈夫的责任,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感情破裂的情况不存在,我觉得可以和原告再进行协商,且我们还有孩子。我感觉是原告父母对我不满意了,我确实有做的不好的地方,但我和原告感情还不错。因为我不同意离婚,所以不涉及孩子抚养的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我们在起诉前也一直在沟通,原告也向我流露出想一起好好过日子,后来因为原告父母的问题才导致原告现在要求与我离婚。我希望法院可以给我们做调解工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李**。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能自息。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但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对于婚后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加强沟通,冷静理智的对待。原告应念及以往夫妻情谊,不应固执离婚,所以本案以不离婚为宜。希望双方今后多加强沟通,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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