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李*离婚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贾*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经询问,原告贾*的住所地是天津**厂大街××号,但201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汇贤里××-×-×××号,2014年12月13日搬至天津市北辰区三千路民宜里×号楼×门×××号居住至今。2014年5月5日向被告李*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被告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的住所地虽然在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金波里××号楼**门×××号,但双方自201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汇贤里××-×-×××号,2015年2月又搬至天津市东丽区远洋风景润景家园×号楼×门×××号,故被告李*在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汇贤里××-×-×××号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李*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金波里××号楼**门×××号,但被告李*在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汇贤里××-×-×××号居住一年以上。现经审查原告离开住所地也超过一年,故被告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