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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196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生长女后被告就与某女青年有不正当关系;生长子后又与有*之妇关系不正常,1972年被女方丈夫告到法院。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从此之后夫妻感情开始破裂。二人自1980年后分居至今,常因一点小事破口大骂,后发展到动手打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早已成为死亡婚姻,为解除精神痛苦,重获自由,我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我们双方都岁数大了,没有那精力了,需要互相照顾,特别是原告还有病,更需要我照顾。孩子也这么大了,要考虑孩子的感受。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赵*(于1999年1月21日因白血病死亡),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赵*,现已经成家。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生活作风问题产生过矛盾。近两年来,因经济问题双方再次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生活作风问题双方出现过矛盾,但已过去多年,原告对此事应当释怀。双方现已古稀之年,需要彼此在生活上予以照顾,且原告多种疾病缠身,无论在就医还是在生活上更需要被告的照料。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再固执离婚。今后被告应缓和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谦让,共同度过晚年生活。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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