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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马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马二×。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无故辱骂原告及家人,因生活琐事双方也经常争吵。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共有房产抵押套现独自享用,共同存款也由被告支配,因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导致原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多年。双方分居后,被告并无悔改之意,其行为表明对原告和女儿没有任何感情。原告为此曾于2014年7月7日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未能准许。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希望能够维持我们的婚姻。上次诉讼后我每周都去原告家里,与原告及原告的父母进行沟通。在我们分居期间,我一直按月给孩子抚养费用,孩子上特长班我也交了10000元钱。此外,通过这么长时间的反省,我认为自己对家庭、对原告在婚初确实有不妥的地方,我也愿意改正。现在我对原告和孩子都有感情,我不想离婚,希望能够把婚姻维系下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亲属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8日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马**,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3、4月间原告携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婚后购置牌照为津M×××××长安牌小轿车和牌照为津×××××宝马牌小轿车各一辆,现分别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坐落天津市××区××里××号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曾于2014年7月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现原告以诉称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主动检讨自身不足并表示会予以改正,同时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和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能自息。庭审中,被告能主动检讨自身不足并表示今后生活中会予以改正,上次诉讼后被告能主动探望婚生女、给付抚育费用,愿意与原告进行沟通并希望能挽回婚姻并继续共同生活,可见被告对原告仍怀夫妻之情,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亦应珍惜数年的夫妻感情和年幼之女,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进一步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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