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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吴**。由于没有经济基础,而且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曾经于2011年起诉离婚,后撤诉。我又于2013年和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均未得到支持。现被告仍然对我不负任何责任,双方已没有感情可言,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吴一×辩称,我们发生矛盾的过程中我并没有错误,我们一起生活了二十余年,我们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在工作中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吴**。婚后双方因被告收入较低发生矛盾原告曾经于2011年起诉离婚,后撤诉。又于2013年和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均未得到支持。双方自2013年8月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虽然因被告收入较低产生矛盾,但是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况且被告当庭表示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了个人收入,所以原告应给被告改正自身不足,搞好家庭关系的机会,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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