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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李*、林**,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我和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自从我们有了孩子后,因生活琐事被告与我父母之间产生矛盾,被告对我也不尊重,2015年2月23日,我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大年初五离家与我分开居住至今,但我们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现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原告回家与我共同生活,之前我做的不对的地方我改正,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处理好婆媳关系,尊重原告和原告父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马二×,××××年××月××日婚生一女马三×。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2月离家与被告分开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固执离婚,被告应主动作和好工作,遇事多与原告商量,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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