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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我和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85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张**。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2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居住在儿子家与被告分开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不应固执离婚,被告应主动作和好工作,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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