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刘**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一×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郭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