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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尹**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尹**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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