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朋友调解,我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刘**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郭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