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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朋友调解,我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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