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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并经常对原告谩骂、殴打,原告身心遭受巨大折磨。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原告愈发不能忍受,经多次报警、出警处理,被告始终毫无悔改。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并于2010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9月21日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一子李**。现原告以被告酗酒后就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来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庭审中,原告表示本次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被告酗酒后有家庭暴力的事实,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在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因本案涉及婚姻关系,故应慎重处理,考虑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为牢固。虽原告到法院起诉过两次,但均撤诉,尤其是第二次起诉,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保证书,可以看出被告具有悔过的想法,故本次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彼此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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