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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王*,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生子刘**于××××年××月××日出生,目前仍随我生活。双方因文化差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缺乏责任心,对我和婚生子缺乏关爱。2013年11月在我怀孕八个月的时候被告因生活琐事殴打我,我考虑到尚未出生的子女原谅了被告。但是被告并未悔改,于2014年3月30日再次殴打我,我当场报警并于2014年4月1日回到内蒙古娘家居住。分居期间双方在生活上互不过问,形同路人。我因不堪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2014年6月25日,我向天津**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因考虑孩子年龄尚幼,后我撤回起诉。回到被告处共同生活后,我与被告仍然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好转。我于2015年2月18日带婚生子回到内蒙古老家过年,我回津后因琐事与被告发生争执,双方于2015年2月23日再次分居。我认为与被告再也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刘**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刘**能够独立生活;3、对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被告支付我一次性住房经济帮助50000元整;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这次产生矛盾主要因为原告将孩子带回老家而没有把孩子带回来,没有征求我及我父母的意见。我现在在努力工作,改变自己,以后我会用心爱护原告,对家庭多尽义务,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刘**,现跟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6月25日,原告来院起诉离婚,因考虑孩子尚幼,故撤诉,双方共同生活。2015年2月23日,因原告回娘家过春节而未将孩子带回,双方产生不睦,继而分居至生活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系双方沟通不到位、互相不够理解、不能相互包容所致。原、被告婚生子刘**现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且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不再固执离婚。今后被告要改正自己的不足,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多关心爱护原告及子女,与原告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共创美好未来。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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