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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一×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裘一×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一×、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裘一×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以来,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而且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对我进行辱骂。从2014年10月起,我和被告两地分居,三年多的婚姻生活给我带来了精神上的折磨、身体上的伤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结束这样的婚姻对我和被告都是一种解脱。被告还经常在孩子面前与我争吵动手,不顾及孩子幼小的心灵,我作为父亲,深深担忧孩子养育在被告身边,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不利。故我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女裘二×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我和原告相恋3年后才决定结婚,并且得到了双方父母的赞成。婚后,我和原告的家庭生活非常幸福,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照顾。我的父母也将原告当做亲生儿子一样疼爱。我和原告并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我也不存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如果我和原告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误会,也是因为家庭琐事,并没有大是大非的问题。我们的女儿还很年幼,原告提出离婚,对孩子会带来很大的伤害。因此,我希望原告可以冷静地想一想,我们坐下来沟通,心平气和地去解决问题,维护我们共同的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裘二×,现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是深厚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原、被告的矛盾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一些家庭琐事,并无原则性问题。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此原、被告均应正确对待。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挽回婚姻,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应本着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原则,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在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给予对方更多的信任,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裘一×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裘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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