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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和被告胡*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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