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和被告胡*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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