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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自2011年起,被告将给儿子卖房款挥霍,从不承担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曾经于2013年10月23日和2014年6月30日两次起诉离婚,但均被判决不准离婚。由于被告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双方自2013年11月分居至今。由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们之间没有矛盾,给孩子的买房款我也没有挥霍。由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从小一起长大的邻居,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自2010年起,因原告怀疑被告与案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经于2013年10月23日和2014年6月30日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双方自2013年11月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多年的邻居,且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十分牢固。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一节,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增强相互信任,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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