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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林星池、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我与被告是因为年纪较大在家人催促下结婚,相识恋爱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与我沟通,对我没有关爱,不尽丈夫的责任,双方也没有夫妻生活,我与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分居至今,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原告经常早出晚归,晚上九点多才回来,而且不让我问。我们没有夫妻生活,是因为原告说累,也就是不想让我碰她。我和家人对原告都比较好,我也关心原告,并没有不理原告。我以后会与原告多沟通交流,比以前更关心爱护原告,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15年6月19日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新婚不久,在婚姻磨合期出现一些问题亦属正常。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以后会与原告多加强沟通,比以前更关心、爱护原告,希望能与原告好好相处。原告亦应慎重考虑,不再固执离婚。今后双方要多加强沟通与交流,被告亦应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多尽家庭义务,多关心爱护原告,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与原告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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