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均已经离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白衣庵东胡同1号多年,现被告亦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应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天津**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