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梅**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5日止。现被告徐**在天**海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被监禁一年以上,所以本案应该由被告徐**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天津**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