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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均系再婚,于**年××月××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宋**,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当时被告为了与原告结婚,与前妻离婚时净身出户,牺牲很多。双方婚生女现在正在上学,离婚后对孩子会产生很大伤害。现在被告身体不好,患有疾病,若离婚会对被告病情不利。综上,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均系再婚,于**年××月××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宋**,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确实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4月1日,原告来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女。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重视子女利益,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加强与原告沟通,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就会得到改善。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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