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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刘**。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刘**由被告抚养;3、共同债务15000元原、被告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照片2张,用以证明因被告打原告致其受伤情况;

网络聊天截图11张,用以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被告经常找原告要钱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挺好的,被告未打骂过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共计70000元,系因做生意向他人借款;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欠据复印件6份,用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通话单截图6张、照片截图1张,用以证明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3有异议,不认可证明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欠据上没有原告签字,原告不认可;对证据2有异议,不认可证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刘**。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和有关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被告和好机会。此案经本院调解无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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