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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马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凡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马**,现已年满13周岁,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马*×。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常找茬与原告打架,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马*×由被告抚养;3、原告婚前陪嫁物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玉坠价值19000元、五菱牌小货车一辆价值18000元、长安牌汽车一辆价值20000元、家用电器、猪圈18个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取名马**,××××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马*×(现二婚生子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14年11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有联系。2015年4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各种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生有子女,彼此间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遇事冷静处理,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多从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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