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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与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褚**与被告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凡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边一×。因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没有建立感情基础,结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所以经常争吵打闹,尤其是被告经常在外面酗酒夜不归宿,回家后无事生非无故找原告麻烦与原告争吵,也不给原告和孩子一点生活费,造成生活困难,只得靠借款来维持生活,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一忍再忍,被告却不思悔改,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现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女边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秋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同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边一×(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正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未有往来。2015年3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各种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生有子女,彼此间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遇事冷静处理,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多从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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