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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4月16日生育一子王**。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逐渐疏远。现因原、被告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基础好,生活中虽因琐事而争吵,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5年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原、被告婚后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都是互相之间缺乏沟通造成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在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子,夫妻感情基础好,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但在共同生活中也没有大的矛盾。双方均应改正自己不足,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重视子女利益。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矛盾是不难化解的。为此原告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好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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