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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双方结婚后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不归。由于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对双方的性格没有深入的了解,并且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已经失去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现同被告一起生活。2013年11月,被告回原籍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照顾子女利益,不应草率离婚,被告也应主动搞好夫妻关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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