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系再婚。2013年10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无奈于2014年7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回娘家后被告经常发短信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恐吓,还对原告父母进行过辱骂和推搡,给原告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陪嫁物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被告自身有缺点,被告会改正,双方还能继续生活下去,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系再婚。2013年10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虽然有一些矛盾,但都是互相之间缺乏沟通造成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在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共同生活中虽然有一些因缺乏沟通造成的矛盾,但被告主动承认错误,力争改正,原告也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多包容,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矛盾是不难化解的。为此原告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好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